内容简介
本汇编收录了国家及地方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涵盖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各个环节。旨在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者、基层干部以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政策参考。
全书分为中央政策、部门规章、地方实践等部分,重点解读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审批程序等核心政策,并附有典型案例和政策解读,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目录
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及文件选编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一、国家法律法规
二、中央有关文件
三、湖南省地方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袁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一、国家法律法规
二、中央有关文件
三、湖南省地方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
一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袁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关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 中央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
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4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
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6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节录)
2018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9年1月3日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农业农村部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三 我省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
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1987年5月17日发布的办法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时间1987年
颁布信息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和改进
湘政办发〔2014〕11号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
一、严格管理政策
二、引导科学选址
三、优化审批服务
四、强化监管执法
五、加强宣传引导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81号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
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五、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加强组织保障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99号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省长 许达哲
2019年12月17日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 中央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
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4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
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6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节录)
2018年1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节录)
2019年1月3日
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农业农村部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三 我省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
湖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1987年5月17日发布的办法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通过时间1987年
颁布信息
(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和改进
湘政办发〔2014〕11号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6日)
一、严格管理政策
二、引导科学选址
三、优化审批服务
四、强化监管执法
五、加强宣传引导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81号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
三、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五、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加强组织保障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99号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省长 许达哲
2019年12月17日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选择当地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书面申请建房材料,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
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信用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使用绿色节能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协助村民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建房的,应当保护村庄的传统
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发展方向,有序推进改造提升,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在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的村庄建房的,应当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村民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的或者按照政府免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
(一)未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
(三)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用地核实的;
(五)未按照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建设的农村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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